鄂尔多斯市政府投项目代建中心工程价款支付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5-07-16 11:38
信息来源: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款支付,进一步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中心)代建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布展等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款支付。
第二章 工程价款核算
第三条 工程价款的核算由市代建中心相关科室和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审核完成。工程建设价款的核算依据如下:
(一)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二)建设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等工程变更;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三章 工程预付款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付款应当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支付比例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等情况,最低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最高不高于合同总价的30%。重特大工程建设项目预付款按年度支付计划逐年预付,预付额度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发包人支付工程建设项目预付款前,承包人应当出具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工程建设项目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四章 工程进度款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按照“随发生随上报”的原则,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形象进度的80%(包含已审定变更)。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资料归档后,进度款付至合同价款的90%,经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并出具结算报告后,付至审定造价的97%,剩余审定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的付至审定价款的100%,未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的付至审定价款的97%,待质保期满无息支付。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填写《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审核(审批)表》(详见附表一),经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组长、工程管理科科长签字确认后报计划财务科审查,计划财务科形成拟提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第八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进度款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
(一)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返工整改的工程;
(三)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未整改的工程;
(四)未按合同约定违规分包、转包的工程;
(五)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
(六)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应票据;
(七)合同约定不予支付进度款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市代建中心合同管理科在拟定合同时,应按照本规程的工程价款支付原则拟定。
第十条 咨询服务类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由咨询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咨询服务类进度款审核(审批)表》(详见附表二),经项目组长及主管科室审核通过后报计划财务科审查,计划财务科形成拟提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本规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市代建中心所有。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鄂尔多斯市政府投项目代建中心验工计价及进度款支付管理流程》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