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工程变更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5-07-16 11:44
信息来源: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2〕5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府发〔2023〕5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代建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布展工程的工程变更及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申请审批及结算。工程变更主要包含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三大类。
第三条 使用单位在设计阶段应积极参与方案审核,对设计方案在使用功能的完整性及可行性上做出充分的论证,并进行书面确认。方案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允许发生较大功能性改变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单位确因使用功能需要变更的,不得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应以正式文件向代建中心提出申请,由代建中心办公室批转至相关科室及项目组,经充分研究后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第四条 所有在建工程推行“少变更、少签证”。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误工、返工不予签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其他情况不予签证。确需发生的工程变更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特殊情形时,施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项目组长汇报情况,按程序报告后及时组织施工,并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及时履行工程变更申报手续:
(一)涉及安全、质量的突发性事件,需抢修、抢险的应急工程;
(二)工程变更不及时实施,可能造成现场大范围停工的、直接影响施工进度的、导致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第六条 本规程中的工程变更不包含招标工程量清单偏差。招标工程量清单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招标时建设单位发布的施工图纸、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其结算原则按照施工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变更申请审批总体要求
第七条 除第五条特殊情况外,施工单位对拟发生的工程变更应当提前收集整理资料,在预计变更实施前至少14个工作日内向代建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存在需认质认价的新增材料设备的变更应当至少在材料设备进场前30日历天提出变更申请,并应当明确新增材料设备的规格参数、品质效果、主要技术参数要求,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需另附预算明细。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造价的估算,因工程变更新增材料和设备的,应在估算审核意见中明确说明材料设备的估算限额。如不涉及造价调整,也应当明确意见,其他审批环节应当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八条 施工单位申请的变更,原则上必须按单位工程及专业划分,且按变更时间顺序连贯编号,仅同一部位变更同时引起土建装饰及安装工程的可以一并申请。凡属于施工做法变更的,必须一同上报需核减的原设计内容及造价。
第九条 工程变更申请资料所述内容复杂、篇幅超过一页的,各参建单位仅在最后一页签署意见并加盖骑缝章。申请资料应当明确共几页和第几页,附图也应标明页码。
第十条 造价咨询单位对所有工程变更都应出具工程变更估算审核意见单(附件7),并由工程预决算科进行审核,除新增加内容的工程变更外,必须综合考虑对工程变更前内容的造价核减。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其所出具的估算意见及结算审核意见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布展项目单次估算为30万元及以上,或维修项目单次估算为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研究,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需提交主任办公会决议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组长负责整理变更申请资料及会议议题,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明确各自审核意见,并配合完善议题;主任办公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研究工程变更事宜时,由工程变更所属分管领导研究并向主要领导汇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先组织实施工程变更,并在下次主任办公会议上详细说明工程变更情况;不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组负责完成相关业务科室和分管领导的审签。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经审批同意后,项目组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工程变更资料中建设单位的盖章工作,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始实施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申请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错误、功能需求变化、现行行业规范及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有设计图纸或技术要求需要进行的调整,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应当明确变更理由及具体变更内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设计出图专用章”,同时按照本规程要求附设计变更审批单(附件2),报送代建中心工程技术科进行审核及书面确认后,工程预决算科安排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估算后交项目组长。项目组负责完成工程技术科和分管领导的审签,并及时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设计变更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针对因设计变更可能引发的返工或其他造价调整,以及对施工工期的影响等事宜,按照现场签证的申请审批流程办理。逾期报送视为该设计变更没有对现场施工造成其他造价调整及工期的影响,竣工结算仅以代建中心发出的设计变更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图纸会审也属设计变更范畴,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熟悉和细致的审查后,针对图纸存在问题及答复的整理和确认。
第十八条 图纸会审会议由代建中心工程技术科在项目开工后30日内组织,施工单位应当自图纸会审会议结束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书面资料(附件3),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应附预算明细。经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复核及书面确认后报送工程技术科进行审核及书面确认,工程预决算科安排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估算后交项目组长审核。项目组负责完成工程技术科和分管领导的审签。
第四章 工程洽商申请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工程洽商是指在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各参建单位提出需解决与图纸有关的技术问题,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讨论确定的洽商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或因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需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处理或修改,确保地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三)对原设计中做法矛盾或无法实施的修改建议,或需施工单位对合同内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项进行深化的设计,经设计单位确认后,确保设计变更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四)原设计中的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变更,确保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五)符合工程洽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洽商(附件4)提出申请,并附以相关佐证材料及预算明细,报送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后提交代建中心工程技术科审核及书面确认,工程预决算科安排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估算后交项目组长审核,项目组负责完成工程技术科和分管领导的审签。
第五章 现场签证申请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现场签证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对与设计图纸无关,或因施工现场情况变化等引起的费用增减及工期延长等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现场签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施工现场发生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的确认,如定额费用以外的搬运、拆除用工等;
(二)对施工过程中需要增补的临时措施项目的确认;
(三)对与结算有关的隐蔽工程的确认;
(四)对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的确认,如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施工现场一周内累计长达8小时及以上的停水、停电或因设计变更等导致的损失;
(五)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或费用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现场签证(附件5)提出签证内容,并附以相关佐证材料及预算明细,报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预决算科安排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估算后交项目组长审核,项目组负责完成工程管理科或设备安装与维护管理科和分管领导的审签。
第二十三条 涉及土建装饰工程相关内容以及由此引起的安装专业的现场签证,全部由工程管理科审签;涉及安装工程相关内容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建专业的现场签证,全部由设备安装与维护管理科审签。
第六章 材料设备品牌变更审批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材料设备是指代建中心负责的所有在建项目中的主要建筑材料及安装设备。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所称材料设备品牌是指国内外生产企业对其所生产加工的建筑材料设备产品注册的名称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材料设备品牌变更也属现场签证范畴,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改变材料、设备技术参数及产品性能,仅对拟使用品牌改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投标承诺,按照投标文件中已载明的投标品牌选定材料设备,不得擅自变更品牌。使用单位对材料和设备品牌有变更需求的,应当先以正式文件(附件1)发函至代建中心,由代建中心办公室批转至相关科室和项目组,经充分研究后决定是否可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 满足以下特殊情形或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确需变更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进行。
(一)投标品牌的生产加工企业发生倒闭、破产、兼并等情况,不再生产投标品牌产品,无法完成投标品牌产品的供货;
(二)投标品牌的生产加工企业由于生产线提升、调整等因素,不再生产代建工程项目图纸设计中规定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的产品,无法完成投标品牌产品的供货;
(三)投标品牌的经销商或代理商存在坐地起价、哄抬产品市场价,造成产品物价上涨、损害采购人利益等不良行为;
(四)使用单位、代建中心根据使用功能需求或特殊行业标准规范提出需求,而投标品牌产品无法满足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 确需变更主要材料设备投标品牌的,应当由项目组长牵头,施工单位按照本规程中现场签证申请审批流程办理,明确品牌变更的必要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或使用单位正式发函文件,同时提供拟变更品牌备选方案。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提供的拟变更品牌备选方案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备选品牌及产品价格,优先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中选取,且不得因变更品牌而改变材料设备的原设计标准及技术参数。原则上,变更后的品牌品质不得低于投标品牌品质,并且价格不得高于投标品牌价格。
第三十一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设备品牌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拟变更材料设备的备选品牌进行询价、比价,并出具材料设备询价对比表,由工程预决算科审核后交项目组长,项目组负责完成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和分管领导的审签。涉及土建装饰材料的品牌变更业务科室为工程预决算科,涉及安装设备的品牌变更业务科室为设备安装与维护管理科。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材料设备有两个及以上投标品牌时,应当遵循更加有利于项目材料设备质量的原则,由代建中心项目组长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预决算科、工程技术科或设备安装与维护管理科组成五人代表,采用投票的方式对材料设备品牌共同确认,以得票多者优先。
第七章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申请审批流程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合同中未明确价格或新增材料设备价格的确认工作。认质是指甲乙双方按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相关规范,对工程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规格参数、品质效果等予以选定并确认。认价是指甲乙双方在工程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规格参数、品质效果等确认的基础上,确认其相应的价格,并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主要包括的情形有:
(一)合同中约定需要通过认质、认价确认结算价格的材料设备,且暂估金额无需通过招标流程确认的暂估价;
(二)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需要通过认质、认价确认结算价格的新增材料设备;
(三)因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而新增的,需要通过认质、认价确认结算价格的材料设备。
第三十五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的基本工作原则:
(一)事前审批原则,需进行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应当进行认质认价书面确认后,才可安排进场施工;
(二)限额原则,需进行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的选型及认价均应当在合同暂估价或变更估算限额以内;
(三)及时性原则,为保证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的合理性及必要的工作时间,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供货周期、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应当至少于材料设备进场前30日历天提供需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申请资料。
第三十六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资料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施工单位提报需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附件6),经监理审核后,由工程技术科或设备安装与维护管理科对上报的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规格参数、品质效果等进行审签,并交工程预决算科;
(二)由工程预决算科组织造价咨询单位按照确认的材料、设备的相关参数进行市场询价、比价;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询价、比价,并出具材料设备询价对比表;
(三)由项目组长牵头,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工程预决算科、工程技术科或设备安装与维护管理科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确认并完成审签;
(四)确定材料设备选用品牌及初步价格后,由工程预决算科提请分管领导审签,并完成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的建设单位盖章事宜,结果抄送项目组长。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提供材料设备认质认价资料具体要求:
(一)推荐需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的供应商须资审合格且数量不少于3家,材料、设备须为同档次,拟使用产品备选品牌应优先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中选取;
(二)应当同时提供每种需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或综合单价的报价单、所涉及的样品、产品手册等;
(三)认价资料如不符合要求(包括供应商数量、资质、报价、联系方式、签字盖章手续等),需重新申报至合格。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组长应当将已完成的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结果及时告知各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跟踪和监督,施工单位对进场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应承担被勒令退场或核减造价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如无特殊情况,施工单位未按流程要求完成认价,在后续结算审计过程中无条件接受审计结果,且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章 工程变更结算报审流程
第四十条 为实现分部工程阶段性结算,在建工程实行“一变更一结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完成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变更结算资料,并对工程变更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申报“一变更一结算”的资料要求:
(一)施工单位申报工程变更结算时,应先办理《工程变更结算送审表》(附件8)的审批;
(二)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资料中明确需暂估工程量的施工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变更实施后及时向代建中心提请工程量核定工作。由代建中心工程预决算科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共同据实核定工程量,并完成《工程变更现场核量单》(附件10)的书面确认,报请分管领导审签。工程预决算科自审批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建中心盖章事宜。工程变更现场核量单作为变更结算依据材料之一,需在变更结算时一并上报;
(三)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变更结算书要求一式三份,且资料均为原件,应当资料完整、真实,时间明确,签字盖章齐全,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目录、页码完整。内容应包括:变更结算送审表、工程变更审批单、工程变更现场核量单、变更结算书及其他有关资料。深化设计图纸应当经代建中心委托的设计院审核确认,方可做为工程结算依据,与工程变更资料一并成册上报;
(四)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变更结算书,还应当一同报送电子版资料,统一用U盘存储,包含工程变更结算书整套纸版扫描件PDF、相关变更施工图纸、预算软件版、现场照片、录像等资料;隐蔽的现场签证应当提供施工前后的对比照片(有参照物)或影像资料;
(五)同一时间段实施完的工程变更,可以合并报送结算,另附工程变更汇总表即可。
第九章 工程变更结算审核流程
第四十二条 代建中心收到工程变更结算报审资料后,由工程预决算科在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派发变更结算任务,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接收到变更结算报审资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核对工作。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造价咨询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变更的造价核实。
第四十三条 工程预决算科负责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变更结算意见,项目组长应当统筹项目投资总额使用情况,将变更审核结果汇总,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签认《工程变更结算定案表》(附件9),结算结果直接计入工程竣工结算。
第四十四条 新建工程的变更结算纳入分部工程的阶段性结算,维修工程的变更结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分部工程的阶段性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由工程预决算科汇总,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
第四十五条 对已完成结算审核的变更造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随进度款同步支付,未按时完成结算审核的变更不得随进度款同步支付。施工单位若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工程变更结算书,代建中心视情况降低当月完成产值10%-30%的支付比例。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经代建中心审批同意而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结算,并扣除变更前的相关费用。在工程变更结算时,如发现变更的实际做法与变更审批做法不一致,视为擅自变更。
第四十七条 使用单位或设计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施工单位未经代建中心同意而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结算,并扣除变更前的相关费用。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代建中心与各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此工作规程作为附件之一供参建各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原《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项目工程变更工作规程(试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流程》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废止。《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项目管理制度(试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工程结算工作规程(试行)》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