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市代建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代建中心《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市代建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市代建中心进行接待、答复及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代建中心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市代建中心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市代建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市代建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规定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市代建中心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市代建中心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中心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向市代建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鄂尔多斯市代建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市代建中心305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市代建中心网站上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市代建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时间以收到申请之日为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市代建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当场提交申请;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并在《申请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四)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市代建中心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发送到市代建中心传真。
第八条 市代建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详尽、明确,并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市代建中心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第十条 市代建中心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文件收发人员要认真做好信函接受工作,当天将收到的依申请公开信函送至市代建中心办公室。
市代建中心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
第十二条 市代建中心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代建中心办公室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并给予申请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二)不属于市代建中心职责范围的,不予公开,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名称;
(三)属于市代建中心职责范围,但是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属于不得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由市代建中心在内的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五条 市代建中心应当与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应当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特别要听取市级法制部门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市代建中心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日内对申请做出答复(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的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延期时间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代建中心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代建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市代建中心办公室应当在提供政府信息前收取费用,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费用减免规定的,经本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代建中心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年度统计汇总、归档备查的制度。年度统计包括受理数量、涉及的主要信息内容和数据等。统计汇总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凡是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含受理、审查、处理、领导批示、答复等有关记录的底稿等)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