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工程结算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5-07-16 11:40
信息来源: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工程结算管理,实现工程结算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合理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结算文件的审核程序,做到计量准确、内容完整、各项费用计取全面合理。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中心)代建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布展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算)工作。
第二章 结算方式
第四条 工程结算方式分为施工过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两种。新建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维修和布展工程实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五条 施工过程结算也称阶段性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将竣工结算分解到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价款(包括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结算确认。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根据主要分部工程合理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等节点。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适当增加施工过程结算次数。
(二)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完成约定的节点工程分部验收合格之日起,应当在28日内向发包人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未报送结算文件,发包人将按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阶段性结算报告进行结算。
(三)发包人在约定时间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审查,合格后移交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自收到结算文件之日起,应当在28日内与承包人完成核对确认,并出具定案表及阶段性审核报告;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经造价咨询单位和承包人双方确认后,按结算价款的90%支付。
(四)对不宜按节点工程结算的个别子项,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暂不列入当期过程结算的工程内容,但应当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中予以注明,并在后续过程结算的节点中进行结算。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内容,经正式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申请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一)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如承包人无故逾期未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将按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结算,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合格后移交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自收到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与承包人完成核对确认。
(三)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弄虚作假的承包人,发包人将在市代建中心官网予以公示,并列入市代建中心黑名单,视情节严重在履约评价中做扣分处理。
(四)承包人已经报送给发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报送,不得多次补报。确有因非自身原因增加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洽商等特殊情形的,经发包人核实确认后承包人可补充报送。
第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生效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报送施工图纸内工程量偏差。当合同价款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承包人报送施工图纸内工程量偏差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完成,造价咨询单位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实;当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承包人报送施工图纸内工程量偏差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造价咨询单位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实;如承包人无故逾期未报送,发包人将视为施工图纸内工程量无偏差,在工程结算时不做调整。
第八条 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总承包项目,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报送施工图预算。当合同价款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承包人报送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之日起60日内完成,造价咨询单位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实;当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承包人报送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之日起45日内完成,造价咨询单位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实;如承包人无故逾期未报送,发包人将按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施工图预算进行结算。
第九条 承包人和造价咨询单位完成施工图纸内工程量清单偏差或施工图预算的报审和核实确认后,在工程结算阶段,对于承包人未完成的施工图纸内工程量据实核减,对于工程变更据实调整。
第三章 变更结算
第十条 工程变更实行“一变更一审计”。当工程项目每发生一个变更,承包人应当及时将变更资料报送给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核实审计,审计完成后报送给发包人作定案确认。除特殊情形外,发包人对作出的工程变更定案确认不再调整。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对于已作出的每个工程变更定案确认直接计入竣工结算,不再进行重复核实。
第十一条 承包人在项目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于拟发生的工程变更应当提前收集整理汇总,在发生变更15日前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审核确认属于无法避免确实需要发生的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向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移交工程变更申请,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造价的估算,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估算文件。
第十二条 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于突发性无法避免确实需要发生的工程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取得同意后进行工程变更施工,并及时提出申请取得承包人及相关单位核实确认签字。
第十三条 承包人完成工程变更施工之日起30日内整理完成工程变更结算资料,并即时向发包人报送。发包人自收到工程变更结算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移交。造价咨询单位自收到工程变更结算资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造价核实审计,并即时出具《工程变更初步审核意见单》及《工程变更结算定案表》(详见附件二),由发包人核实确认定案。
第十四条 对于工程变更造价审核过程涉及需要材料认价的内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在需定价材料确认封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配合发包人完成材料市场价查询,及时出具相应的价格咨询报告或审核意见,同时附有详细的询价记录及厂家的联系方式或供货方签章的报价单。造价咨询单位对于询价过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及时报送工程变更结算资料,市代建中心工程预决算科负责对工程变更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可行性和相关审批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 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按本规程附件格式要求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工程结算资料中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函》(详见附件一)应以公司正式文件(红头文件)报送市代建中心,由市代建中心办公室批转至工程预决算科进行工程结算的审核。
第十七条 市代建中心工程预决算科主要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可行性和相关审批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工程结算资料移交负责初审的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前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的核实。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前述规定时限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应当按照附件一、附件二的格式进行报送。
(一)工程结算报送资料主要包括承包人正式文件、目录、编制说明、工程结算送审表、工程结算书等内容(详见附件一),纸质资料、电子光盘各一式四份;电子光盘应当包括全部工程结算资料;电子资料应有专业软件格式、Excel格式和带有印章扫描件。
(二)工程结算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偏差调整;第二部为“一变更一审计”的变更及审核资料;第三部分为其他相关资料(如:监理发出的开工令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合同涉价主要条款的复印件或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投标文件中与结算有关部分的复印件、其他与结算有关的文件)。
(三)“一变更一审计”变更资料主要包括的内容: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图纸会审纪录及设计图纸深化等变更资料应当签字盖章手续齐全,资料完整,并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整理装订成册,至少有2份为原件;隐蔽的现场签证应当提供施工前后的对比相片(有参照物)或影像资料;图纸会审纪录应当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设计图纸深化应当经总包设计院审核确认后做为工程结算依据。
(四)承包人对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应当进行自审,不得出现重复列项的现象,凡少报、漏报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审核单位和人员不负责纠正;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应当提供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应当含相关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含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市代建中心所有。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工程竣工结算送审管理制度》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