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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计取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5-07-16 11:41    信息来源: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第一条 根据2014年1月10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及2024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内工建协(2022)34号〕等文件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中心)招标代理全过程服务,加强项目造价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招标代理服务费计取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代建中心代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布展等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计取。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流程按照市代建中心《采用非招标方式选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指招标代理机构受我中心委托,提供项目(工程、货物、服务)招标前期咨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编制及发布、编制并发布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定标、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协助合同的签订、招标采购全过程资料整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项目划分的标段单独计费。分为工程、货物、服务3个类别,以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共分为小于500万元(含)、500—1000万元(含)、1000—5000万元(含)、5000—10000万元(含)、 10000-50000万元(含)和50000万元以上6个划分标准,具体计取比例(控制价)参照《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计取标准》(附后)。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降浮比例原则上不设下限,但坚决杜绝因恶意低价导致的不良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按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视为招标工作结束)一次性支付,程序为: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由工程预决算科出具结算凭证,招标代理机构持该结算凭证、合同、发票等资料,由项目组、工程预决算科、合同管理科审核后,计划财务科支付。
  第八条 本制度作为内控制度由市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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