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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招标“评定分离”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5-07-16 11:42    信息来源: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主体责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的函》(内建市函〔2022〕533号)及《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的通知》(鄂住建发〔2024〕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评定分离”(评标定标分离)是指招投标工作中,市代建中心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市代建中心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市代建中心根据本制度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其为中标人。
  本制度适用于以“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全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执行。未明确采取“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执行原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所称招标人即市代建中心。
  第三条 以“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适用于市代建中心承建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其中勘察、设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数原则上达到100%,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四条 组建并常设招标监督小组,组长由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机关党支部纪检委员担任。招标监督小组对项目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特殊情况导致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定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需要的,招标监督小组可以将开标、评标等事项纳入监督范围。招标人在定标前需要对定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的,应当在招标监督小组成员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合同管理科组织实施。要在发布招标文件前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定标方法和程序、择优要素以及定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等内容,并报招标监督小组备案。招标文件编制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定标方法和程序、择优要素以及定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按照约定的定标方法组织开展。
  招标文件中应以单列形式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否决投标情形外,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第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鄂尔多斯不见面开标直播大厅公开进行。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专家)、评标等全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和相关内控制度执行,并邀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监督。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相应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数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合同估算价、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3至7名,原则上不少于3名,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的,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或者重新招标,但应当提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对定标候选人不进行排序,但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列出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定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定标候选人公示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公示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在定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方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组建:招标人要在定标前1天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原则上由党组成员、副科以上干部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确有需要的,可以邀请1名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原则上由主要领导牵头组建并担任组长,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党组成员中随机抽取1人牵头组建并担任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组长除外)中的其中1人由招投标责任科室合同管理科委派,其余成员从“市代建中心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牵头并监督,合同管理科专人负责。组长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
  (五)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与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
  (六)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日内进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定标工作。因故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十七条 定标程序:定标工作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在定标前由合同管理科或招标代理机构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履约等情况;如有需要,定标前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甲方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合同管理科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第十八条 定标方法: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或者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定标方法。招标文件中须明确定标方法。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后,对所有定标候选人进行投票,得票数最高者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出现得票相同情形的,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相同的投标人进行再次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
  1.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按照投标报价最低者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次低价法:招标人按照投标报价次低者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三)集体议事定标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实行定标委员会组长末位表态制,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与多数定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不一致时,应向招标监督小组、定标委员会详细说明理由,相关情况应当反映在定标报告中。定标委员会组长之外的成员未选择的投标人不得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定标方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法律法规的定标方法,比如可以将上述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组合使用。
  第十九条 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的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议事权,并记录投票(记名方式)、定标理由和议事过程。招标代理公司要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定标完成后,定标委员会应当确定1个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招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第二十条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在原定标候选人名单中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方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报告完成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向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未开标的项目,暂缓开标;正在评标定标的项目,暂缓评标定标,等待故障排除后继续评标定标。
  (一)因互联网中断、停电、病毒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发生故障无法访问网站或者无法使用交易系统;
  (三)交易系统软件或者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四)交易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导致泄密,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应急措施时,应当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妥善保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廉洁纪律,涉及违法行为的,由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纪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超过”“不少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市代建中心采取“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本制度与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偏离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其他未做具体规定的相关内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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