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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工程设计费支付控制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5-07-16 11:46    信息来源: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中心)工程设计服务,加强项目造价控制,参照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通知,依据《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结合市场工程设计取费,制定本设计费支付控制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代建中心代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布展等项目的设计费用支付。
  第三条  设计单位的选取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市代建中心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工程设计费指设计单位受市代建中心委托,提供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专业深化设计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工程设计费以工程项目批复投资为计费基数,分8个划分标准,具体支付费用(控制价)参照《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工程设计费支付控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工程设计费按照工程类型设置调整系数,计算方式为:支付费用(控制价)=设计费支付控制标准×调整系数。
  第七条  维修工程调整系数为0.85,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调整系数为1,布展工程调整系数为1.15。
  第八条  工程设计费的支付方式,由市代建中心和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及规范要求,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条  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标准第九条规定的,设计单位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市代建中心不另外支付工程设计费。由于设计单位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标准作为内控制度由市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工程设计费支付控制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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