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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维修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7-16 11:47    信息来源: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鄂农工清欠组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条 费用缴纳及相关制度。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管辖的维修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必须检查施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缴清,否则不予开工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设专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劳资人员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并由市代建中心、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 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与市代建中心、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并同时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项目投资1500万元以下只办理三方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支付工程款时,应将当月实际产值的25%打入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当月申报的农民工工资总额高于该数值时,可以适当调高比例;如有剩余,可以转为下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款。
  第三条 建立实名登记制度。维修项目建设过程中聘用的农民工必须建立实名制登记表,实名制登记表包括农民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住址、用工起始时间、联系方式、用工方式等相关信息。实名制登记表根据农民工的进出情况,做到随进随建。实名制登记表及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人员建立,经市代建中心工程管理科现场代表、总监审核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组各保存一份,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市代建中心的项目在雇用农民工时都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场农民工需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署应在工人进场实名登记后三日内完成,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合同格式要统一使用专用合同《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月工作量核算办法、支付时间等相关信息。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和有用工资格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一份。
  第五条 建立考勤制度。要求市代建中心所管辖的项目在工人上班入口处设立打卡机(人脸识别)进行签到签退;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人员建立用工人员考勤,考勤登记可采用分专业、分班组或项目部统一考勤等方式。考勤信息以月为单位,经农民工本人、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经项目经理、总监、工程管理科现场代表审核。
  第六条 制作工资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应根据所签订用工合同的工资标准和考勤情况制作工资表。工资表中应包含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方式、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相关信息。工资表相关信息需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按手印,并由项目经理、总监、工程管理科现场代表审核确认。
  第七条 公示农民工工资和考勤。各工程项目部必须在工地设置至少一块公示牌,在施工现场入口醒目位置处。公示牌应有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工工资和考勤公示栏、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信息,并应有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信息。农民工工资表和考勤表应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八条 工资发放。要求承建市代建中心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三方共管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至农民工本人账户(临时用工除外,临时用工是指在本工程中劳动时间低于7天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市代建中心计划财务科应留存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回执各一份。每月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支付其他工程款时,应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供一份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承诺书。退场工人必须提供一份工资结清证明(要求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与退场工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留存农民工工资相关资料,并至少保存3年。包括劳动合同、农民工实名制登记表、考勤表、工资表、公示情况、承诺书、专职劳资员授权委托书等。
  第十条 责任落实。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是施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市代建中心应高度重视。施工总承包单位负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主体责任,应派专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监理单位负监督责任,总监应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市代建中心项目组负监督责任;工程管理科和计划财务科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和监督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法治宣传。形成法制宣传常态化工作机制,每季度宣传或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市代建中心工程管理科联合计划财务科每两月开展维修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检查,提前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问题,尽量避免发生农民工讨薪上访事件。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市代建中心项目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层层把关,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以包代管,杜绝由包工头代领等现象发生。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如未按上述制度认真履行相关职责,项目发生1起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事件(包括任何形式的投诉上访),市代建中心将扣除施工总承包单位违约金5000元整、监理单位违约金1000元整,违约金从当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发生超过5起以上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事件视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记入黑名单,再次投标时我中心酌情考虑。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新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制度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鄂农工清欠组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条 费用缴纳及相关制度。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管辖的新建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依据相关规定必须检查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缴清,否则不予开工建设,同时要求每个项目总承包单位制定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设专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劳资人员岗位,配备专职人员。
  项目现场设置“农牧民工维权调解室”,调解室人员由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双驻双查人员)、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条 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与市代建中心、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并同时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支付工程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支付工程款时,计划财务科应将当月实际付款(不含预付款)的25%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当月申报的农民工工资总额高于该数值时,可以适当调高比例;如有剩余,可以转为下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款。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补充协议。
  第三条 建立实名登记制度。新建项目建设过程中聘用的农民工必须建立实名制登记表,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实名制登记表包括农民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住址、用工起始时间、联系方式、用工方式等相关信息。实名制登记表根据农民工的进出情况,做到随进随建。实名制登记表及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人员建立,经市代建中心工程管理科现场代表、总监审核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组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至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三年。
  第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市代建中心的建设项目在雇用农民工时都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场农民工(包括临时用工)需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署应在工人进场实名登记后三日内完成,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合同格式要统一使用专用合同《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月工作量核算办法、支付时间等相关信息。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和有用工资格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一份。
  第五条 建立考勤制度。要求市代建中心所管辖的项目在工人上班入口处设立打卡机(人脸识别)进行签到签退;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人员建立用工人员考勤,考勤登记可采用分专业、分班组或项目部统一考勤等方式。考勤信息以月为单位,经农民工本人、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经项目经理、总监、工程管理科现场代表审核。
  第六条 制作工资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应根据所签订用工合同的工资标准和考勤情况制作工资表。工资表中应包含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方式、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相关信息。工资表相关信息需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按手印,并由项目经理、总监、工程管理科现场代表审核确认。
  第七条 公示农民工工资和考勤。各工程项目部必须在工地设置至少三块公示牌,分别在施工现场入口、生活区入口、食堂醒目位置处。公示牌应有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工工资、考勤公示栏等相关信息,并应有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维权热线等信息。农民工工资表和考勤表应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八条 工资发放。要求承建市代建中心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至农民工本人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市代建中心计划财务科应各自留存一份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回执。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支付其他工程款时,应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供一份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承诺书。退场工人必须提供一份工资结清证明(要求总承包单位签字盖章,退场工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留存农民工工资相关资料,并至少保存3年。包括劳动合同、农民工实名制登记表、考勤表、工资表、公示情况、承诺书、专职劳资员授权委托书等。
  第十条 责任落实。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是施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市代建中心应高度重视。施工总承包单位负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督责任,总监应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市代建中心项目组负监督责任;工程管理科、计划财务科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监督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法治宣传。形成法制宣传常态化工作机制,每季度宣传或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市代建中心工程管理科联合计划财务科每月开展新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检查,提前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问题,尽量避免发生农民工讨薪上访事件。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市代建中心项目组必须层层把关,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以包代管,杜绝由包工头代领等现象发生。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如未按上述制度认真履行相关职责,项目发生1起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事件(包括任何形式的投诉上访),市代建中心将扣除施工总承包单位违约金10000元整、监理单位违约金1000元整,违约金从当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发生超过5起以上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事件视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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